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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7, 2024 5:55:24 GMT -5
世纪”,尽管,正如公民主义者警告的那样,“对应并不意味着平等”,因为,他继续说:“Gewere 提出了与占有,它在其他方面有所不同。” “只要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就足够了:虽然罗马法明确区分了一个人对某物拥有权力的三种地位(财产、占有权和扣留),但中世纪的日耳曼法在涉及动产时却忽略了占有和拘留,尽管大多数德国人的理解相反,但有些作者甚至否认中世纪日耳曼法律在财产和占有之间建立了区别(这些数字将在Gewere中涵盖)。 正是在这一点上,来自 Largo São Francisco 和 UnB 的公民主义者在本案中阐述了德国法律中 Gewere 与继承之间的联系,这是由于其被承认为“临时物权”德国房地产法的公开原则相关,不适用于动产,除非它们是财产。 或作为整体的资产的组成部分”,这将在三种假设中发生,其中如下:“继承人,即使他对遗产没有事实上的主权,在 de cuius去世时,也成为ideelle Gewere 的持有者(翻译成小册子死者继承生者”,当 o Sachsenspiegel提到时:“但没有儿子的人,继承财产给领主,除非领主已将财产 购买电话号码列表 借给他,并且被分封的人在规定的年份内依法证明这一点。” [ 9]。 最重要的是,强调了 Gewere 具有防御功能并且,正如弗朗茨·多恩(Franz Dorn)所指出的,“资产所有权通过的规则然而,通过继承对继承人的限制并不限于封地的继承,而是适用于一般继承法”,正式确立(Ssp Lehnr 6 § 1)并表达了不限于撒克逊法的一般原则,但它也可以在其他中世纪法律中找到,将法国公设“Der Tote erbt den Lebendigen” 。 与同样中世纪的法国公设“Le mort saisit le vif”联系起来[1],后者需要具有君主制风格的观察法国皇室[11]。 雅克·克莱宁(Jacques Krynen)教授在“Le mort saisit le vif”这一假设中提到,应该指导我们的反思思想,字面意思是:“死者没收生者”——这是封建时代非常常见的格言。它用于继承问题,意思是“死者的继承人在死者去世当天获得其财产和权利的占有”。“这种习惯规则在私法中的应用引起了法律学者的注意,但将其纳入法国君主制公法领域几乎没有引起任何具体的研究”,旧制度的公论家最终充分考虑了这一点。其优点[12]。 这可以追溯到 17 世纪的转型时刻,当时作者想要表达法国君主制的优越性和卓越性,当时雅克·克莱宁 (Jacques Krynen) 使用博须埃 (Bossuet) 观察到,真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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